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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9刑初3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1,男,195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黄浦区。
  辩护人刘杰,上海金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某,女,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杨浦区。
  辩护人钱昌杰、楼臻,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金融刑诉〔2019〕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罗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及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刘杰、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钱昌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同案关系人陈某2(已判处)于2014年12月31日借他人名义注册成立上海旺轩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轩金融公司”),先后租借本市吴淞路XXX号宝矿国际大厦1705室、南浔路XXX号作为经营场所,全面负责公司业务,并雇佣业务员被告人陈某1、罗某某等人开展业务。2015年1月14日至2017年5月,旺轩金融公司在未取得相关金融许可的情况下,以投资家具厂等项目为名,承诺11%—16%不等的年化收益率,通过向居民信箱投放小广告等方式招揽投资者进行投资。经审计,2015年1月14日至2017年5月,被告人陈某1在公司任职期间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377,995元;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罗某某在公司任职期间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360,000元。
  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陈某1在本市制造局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3月6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到案后,被告人陈某1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罗某某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1、罗某某及各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投资人周某1、施某某、曾某某、石某某、傅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报案人登记表》《上海旺轩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银行交易明细,同案关系人陈某2、王某、宋某某、周2、周某3的供述笔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出具的旺轩金融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会计鉴定补充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经过》、调取的《上海农商银行客户通知单》,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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