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9刑初2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199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
  辩护人陈楚裕,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卓,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一部刑诉〔2019〕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陈楚裕、孙卓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杜某于2018年11月间,在上海维信荟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本市虹口区乍浦路XXX号XXX幢XXX室)开发的“卡卡贷”APP上充值100元Q币(100元Q币需支付人民币100元)的过程中发现该APP存在漏洞,在未实际付款的情况下可获取充值验证码从而取得Q币,杜某利用上述漏洞多次反复恶意充值,从而窃取该公司价值人民币4,350元的Q币。
  被告人杜某于2019年2月4日7时许,在北京南站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杜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向被害单位退赔人民币4,35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上海维信荟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报案笔录、证人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查获的原始充值记录,相关还款证明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家属的帮助下向被害单位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本院审理期间主动预缴罚金,可分别情节从轻、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书 记 员 王铮卿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