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6刑初9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浦东新区,暂住地本市静安区。
辩护人范晓倩,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2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范晓倩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17年8月起,经张国荣(另案处理)指使,在本市静安区中兴路XXX号XXX室内经营“六合彩”赌场,负责收取参赌人员的投注单、赌资并进行兑付。
2019年4月4日21时许,公安人员至本市静安区中兴路XXX号XXX室内进行搜查,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及参赌人员5人,并查获赌资现金人民币1,005元。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能够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某、汤某某、刘某1、郭某某、陈某某、刘某2、王某1、刘某3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租赁合同、扣押清单、涉案投注单、赌资照片、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19年8月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赌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芮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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