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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8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辩护人杨嘉新,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金融刑诉〔2019〕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嘉新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简某某(另案处理)自2014年3月起以上海逸洪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后又于2015年1月30日注册成立九牛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市静安区芷江西路XXX号XXX-XXX室,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XXX号隆宇大厦21楼08室,招募销售人员,以投资房地产、煤矿等项目为名,承诺还本付息,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2014年10月起,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入职上海逸洪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九牛公司,担任团队经理,带领下属销售人员通过打电话、发传单等方式,招揽集资参与人签订《九牛财富资产管理咨询服务协议》。经司法会计鉴定,截至2017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892万余元,未兑付数额为人民币1,615万余元。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九牛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相关投资理财协议、银行交易凭证、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调取的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退赃,依法减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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