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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8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10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为本市虹口区,住本市杨浦区。
  辩护人黄德泉、张翼飞,上海市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三部刑诉〔201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翼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张某某自2018年1月25日起任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佑地产”)大宁悦府商圈经理(销售岗位),负责房产租赁、交易经纪业务及部分管理工作。2018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取客户支付给公司的中介佣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1.2万余元后,挪用上述款项用于个人还债。
  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静安区平型关路XXX号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到案后,对上述事实能够基本如实供述。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向被害单位退赔384,899.07元,并将退赃款存入袁某名下银行账户,该账户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德佑地产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德佑地产营业执照、岗位聘用协议、证人伏某某、袁某证言、德佑地产报案材料、佣金确认书、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转账记录、冻结财产通知书、谅解书、到案经过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本庭查证属实,且来源合法,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弥补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在案冻结款项,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张某某今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在缓刑考验期间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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