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6刑初817号 (2)
二、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扣押的财产变价后分别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集资参与人。
被告人胡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芮志平
书 记 员 张微一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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