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6刑初809号 (2)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
二、被告人马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
三、被告人马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马某2今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在缓刑考验期间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公绪龙
书 记 员 谢文娟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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