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6刑初8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2,女,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上海市徐汇区,暂住本市黄浦区。
  辩护人朱建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2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2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报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2及辩护人朱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2于2017年3月至2018年7月间,在其位于上海市黄浦区陕西南路XXX弄XXX号的住处多次容留袁某1、吴某、陈1、毛某某等人吸食毒品。2019年2月17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袁2在本市徐汇区清真路99弄弄口因涉嫌吸毒被民警查获。
  被告人袁2到案后主动交代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检举犯罪嫌疑人李珍芝涉嫌毒品犯罪的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袁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收集和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袁某1、吴某、陈1、毛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科翎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被告人袁2的供述及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印证,并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2容留他人在其暂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袁2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被告人袁2因一般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袁2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2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决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