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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8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张凌,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韩进华,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二部刑诉(2019)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凌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林某某以浙江省诸暨市康乐福老年中心装潢改造工程为幌子,与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据此从被害人龚某处骗得人民币35万元,得款后用于其个人挥霍。
  2018年2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某已退出上述全部赃款35万元(暂扣于本院代管款账户)。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龚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条及银行交易明细;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诸暨市康乐福老年中心引资合作扩大规模协议》、《诸暨市康乐福老年中心整体转让协议书》、《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被告人林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账户交易信息;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量刑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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