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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3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暂住本市徐汇区。
辩护人叶竹影,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妨害公务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在本市徐汇区虹漕路XXX弄XXX号XXX室与其妻因琐事发生纠纷。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虹梅派出所民警刘某、孙某接110报警后到场处理。其间,吕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行公务,拉扯、踢打民警致刘某、孙某受伤。经鉴定,刘某遭受外力作用致手挫伤面积6.0cm2以上、体表挫伤面积15.0cm2以上,均构成轻微伤;孙某遭受外力作用致体表挫伤15.0cm2以上,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从重处罚。吕某某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彭 涛
书 记 员 张焱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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