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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922号 (3)
  在现场的停车场内,发现有好几辆车里有法轮功的宣传资料,经过一番寻找以后找到七份宣传资料,和她们三名女子手里拿着的是一样的,四份小册子一样的资料,第一份的标题为天赐洪福,打开册子还有一张纸,标题为与每个人相关的社会焦点问题解答;第二份的标题为中共统治下的灵异现象,打开册子还有一张纸,标题为与每个人相关的社会焦点问题解答;第三份的标题是周永康落马内幕,打开册子还有三张散的宣传资料,第一张标题为给有缘人的一封信,第二张标题为中国法律:法轮功不是邪教,第三张标题为天意灭中共奇石报党亡;第四份的标题为全球公审江泽民,打开册子还有三张散的宣传资料,第一张标题为给有缘人的一封信,第二张标题为中国法律:法轮功不是邪教,第三张标题为天意灭中共奇石报党亡。
  三名嫌疑人的特征:一名穿深色的羽绒服,也背着一个黑色单肩包,岁数在70岁左右;一名穿驼色的呢子大衣,背着一个黑色单肩包,岁数在70岁左右;还有名在60岁左右,也是本地人,穿着蓝色的外套,背着一个单色的单肩包。经辨认,照片一组的6号女子,二组中的5号女子,三组中的9号女子就是于2018年1月14日15时30分许,其在本区川沙镇妙境路家乐福超市肯德基门口外非机动车停车场内发现的发放法轮功宣传的的3名女子。
  证人郭某某、李某2的证言的证言与证人赵某某的基本相同,证人郭某某、赵某某是特保人员,证人李某2系民警,三人出警处理现场的经过情况。
  3.相关监控视频资料,证实曹某某等人实施上述行为的经过.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及实物照片,证实涉案“法轮功”宣传资料的调取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实物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依法从被告人曹某某随身查获“法轮功”宣传资料2份及在其住处查获台历1本(法轮功)、护身符5张,予以扣押。
  6.相关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曹某某的前科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曹某某的经过。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较轻,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行为,有证人李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赵某某、郭某某、李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监控视频资料、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及实物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实物照片、相关前科材料、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及被告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证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曹某某在庭审中能承认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在量刑时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危害后果、认罪悔罪表现等。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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