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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922号 (4)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
  二、随案移送“法轮功”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士龙
审 判 员 万剑峰
审 判 员 吴耀军
书 记 员 盛 晨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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