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6刑初7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湖北省武穴市。
  辩护人瞿楠,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2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辩护人瞿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于2019年2月27日14时13分许,在本市一辆开往靖宇南路控江路方向的90路公交车上,用左手扒窃得被害人崔某放在上衣左侧口袋内的价值人民币920元的苹果牌iPhone6Plus型手机一部后逃逸。
  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胡某在本市公交611路江东路吴家湾路站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崔某的陈述;证人江某的证言;公安机关依法出具和收集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办案说明、工作记录、监控视频及截图、《90路公交车作案现场(车辆)图》、《录像说明》、价格认定协助书、涉案手机购买凭证、包装盒照片、赔偿协议及收条等书证、物证;物价鉴定部门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及前科材料等证据印证,并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鉴于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