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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7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男,1996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无锡市。
  辩护人刘培国,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2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及辩护人刘培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以牟利为目的,于2019年3月3日通过“闲鱼”APP平台,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罗某某(另行处理)出售一部存有大量视频、图片等文件的移动硬盘(西部数据牌,1T内存)。经鉴定,上述硬盘内有576个视频文件和317个图片文件均属于淫秽文件。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谭某在江苏省昆山市龙腾路XXX号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谭某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罗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手机截图,鉴定意见,被告人谭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中淫秽文件的传播范围、被告人违法所得等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可对被告人谭某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违禁品予以没收。
  谭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在缓刑考验期间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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