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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7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1,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安徽省芜湖市,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人陆某某,女,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安徽省池州市,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人吴某2,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渡江路城市经典3幢3104室,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陕西省,暂住上海市。
  被告人李某1,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上海市黄浦区,住本市静安区。
  被告人李某2,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上海市黄浦区,住本市静安区。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2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1、陆某某、吴某2、卢某某、李某1、李某2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1、陆某某、吴某2、卢某某、李某1、李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15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陆某某与被告人李某1、司机张2等人在本市静安区宝通路239弄口因停车问题引发争执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经他人劝解后双方各自离开,后陆某某将上述情况电话告知其丈夫即被告人吴某1。次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1、陆某某、吴某2、卢某某等人在小区保安室时了解事发经过时,适逢被告人李某1、李某2路经此处,双方矛盾激化,彼此相互拉扯、推搡、殴打,其中李某1用随身携带的拐杖敲打吴某1头部。经鉴定吴某1因外伤致头皮多处瘢痕构成轻微伤,陆某某因外伤致左额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李某1因外伤致右手一处创口构成轻微伤,李某2因外伤致右眼上睑一处裂创构成轻微伤。
  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吴某1、陆某某、李某1、李某2接到派出所电话后主动投案,同月26日,被告人吴某2、卢某某主动投案,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且互相予以谅解。
  以上事实,六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收集和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验伤通知书、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谅解书等书证、物证;证人薛某某、张某1、冉某某、张2的证言;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六被告人的供述及李某2的前科材料等证据印证,并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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