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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7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3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安徽省池州市。
  辩护人张远征,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二部刑诉〔2019〕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张远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3月至2019年3月间,以介绍保洁工作为幌子,取得多名被害人信任,以收取服装押金和交通卡为名,骗取各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四千余元、公共交通卡7张、香烟等,后逃逸并将赃款予以花用。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唐山路XXX号附近,以介绍保洁工作为由,从被害人王1和石明星处骗取钱款人民币800元、中华牌香烟二包。
  2、2016年7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肇嘉浜路地铁9号线附近,以介绍保洁工作为由,从被害人陈某某处骗取钱款人民币400元、公共交通卡1张(存有人民币70元)。
  3、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共和新路XXX号附近,以介绍保洁工作为由,从被害人王积文处骗取钱款人民币800元。
  4、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灵石路XXX号附近,以介绍保洁工作为由,从被害人徐某某处骗取钱款人民币500元。
  5、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中山北路止园路附近,以介绍保洁工作为由,从被害人秦苏东和秦某某处骗取钱款人民币450元、公共交通卡1张(存有人民币70元)。
  6、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中山北路XXX号附近,以介绍保洁工作为由,从被害人梅某某处骗取钱款人民币550元、公共交通卡1张(存有人民币50元)。
  7、2018年9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共和新路XXX号共和国际附近,以介绍保洁工作为由,从被害人王某2处骗取钱款人民币460元、公共交通卡2张(各存有人民币60元)。
  8、2019年3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恒丰路XXX号达邦协作广场附近,以介绍保洁工作为由,从被害人王某3处骗取钱款人民币500元、公共交通卡2张(存有人民币70元和40元)、玉溪牌香烟2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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