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6刑初7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上海市静安区,暂住本市嘉定区。
  辩护人施宏麟,上海何贤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金融刑诉〔2019〕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辩护人施宏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于2008年至2013年,以自己名义或其前妻罗某某的名义向本市多家银行申领信用卡,其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多次持信用卡透支消费和套现.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欠款。截止案发,被告人宋某共累计透支各家银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21余万元,其中透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人民币35,484.1元、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人民币13,234.91元、中信银行信用卡人民币12,628元、交通银行信用卡人民币6,000余元、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人民币1,144.12元、招商银行信用卡人民币59,957.39元、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人民币80,735.63元、平安银行信用卡人民币2,000余元。
  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各被害银行提供的报案书、信用卡申领材料、信用卡交易信息、催款记录、还款业务凭证、相关刑事、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等书证;证人罗某某的证言和被告人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鉴于被告人宋某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没有退缴赃款,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