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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707号 (2)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宋某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竺 越
书 记 员 陈佩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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