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6刑初699号 (2)
被告人普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钱丽娜
审 判 员 竺 越
人民陪审员 何品珍
书 记 员 陈佩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