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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6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上海市,暂住本市杨浦区。
  辩护人颜鸣初,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暂住本市杨浦区。
  辩护人张远征,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上海市杨浦区,暂住本市杨浦区。
  辩护人刘洋、居长骏,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冯辉,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上海市虹口区,暂住本市杨浦区。
  辩护人龚德宏,上海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1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张某、方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张某、方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及辩护人颜鸣初、张远征、刘洋、冯辉、龚德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张某、方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于2019年1月8日凌晨2时30分许,在本市静安区共和新路XXX号大宁国际银乐迪KTV内与被害人徐某某因琐事引发纠纷,后至一楼大厅及路边将被害人徐某某、苏某某打伤后逃逸。经鉴定,徐某某、苏某某均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朱某、张某、方某某于2019年2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分别于2019年2月28日、3月8日至公安机关投案。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
  以上事实,五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收集和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验伤通知书、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等书证;被害人徐某某、苏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依法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五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印证,并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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