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6刑初6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女,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本市静安区。
  辩护人孙禹君,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虞某某,女,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本市静安区,暂住本市。
  辩护人黄蓓,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18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虞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及辩护人孙禹君、被告人虞某某及辩护人黄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中旬起,被告人金某某、虞某某伙同叶吟华(另案处理)在本市江宁路XXX号XXX楼9F开设“百家乐”赌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中,被告人金某某提供网络“百家乐”账号、密码并担任操盘手,被告人虞某某负责招揽赌客,叶吟华提供场地,三人按约定比例分成。截止案发,三人共参与利润分成人民币5000元。
  2019年1月30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金某某、虞某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金某某、虞某某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金某某、虞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收集和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相关微信聊天截图、房屋租赁合同、续约协议、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物证;证人施1、葛某某、黄某某、丁某某、吴某某、施某2、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被告人金某某、虞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印证,并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虞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某、虞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被告人金某某、虞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秩序管理,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