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6刑初653号 (2)
一、被告人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2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虞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2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追缴两被告人犯罪所得予以没收。查获的犯罪工具及赌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竺 越
书 记 员 陈佩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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