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6刑初6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女,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上海市宝山区,住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周维芳,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2,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李炳良,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1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吴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及辩护人周维芳、被告人吴某2及辩护人李炳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被告人吴某2(夫妻关系)于2018年底至2019年1月期间,在本市静安区止园路XXX弄XXX号XXX室棋牌室内经营六合彩赌博活动。被告人卢某某有为赌客填写下注单、通过微信向上家发送下注单照片、收取并结算赌客赌资的行为,并以5%的比例从上家(另案处理)处提成。被告人吴某2有招揽赌客、为赌客提供下注建议、提供赌博资料等行为。
2019年1月26日晚21时30分许,民警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卢某某、吴某2及多名正在进行六合彩赌博的赌客。当场查获现金赌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600余元及多张下注单(下注单据总额4,620元)等物。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2拒不供述。
被告人卢某某、吴某2在庭审中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有检察机关宣读和出示的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收集和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工作情况、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相关手机微信记录、通话记录、下注单据、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物证;证人吴某1、倪某某、沈某1、沈2、徐某某、马某2(赌客)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被告人卢某某、吴某2的供述及吴某2的劣迹材料等证据印证,并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被告人吴某2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吴某2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实施了开设赌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从犯,故辩护人当庭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卢某某案发后能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2当庭如实供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秩序管理,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