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6刑初6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2,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安徽省。
辩护人潘蕾敏,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2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2及辩护人潘蕾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2于2017年9月,冒用其弟弟即被害人江1的身份信息办理了居民身份证,同年11月至次年8月,江2先后四次持上述居民身份证至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静安区管理部,冒用江1名义,谎称在本市租赁住房,以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为由申请提取江1住房公积金,截至案发共计提取江1公积金账户内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4万元。
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江2经网上追逃后在合肥铁路南站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在家属帮助下向被害人江1退赔了3.5万元并取得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江2在庭审中予以了供认,且有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收集和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广发银行提供的涉案银行卡开户信息、交易明细、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静安区管理部出具的《关于江1举报骗提公积金事件的情况说明》、提供的被害人江1公积金账户查询明细、提取公积金相关规定、江2填写的申领公积金表格和涉案银行卡、身份证照片、江1填写的查询公积金申请单、安徽省肥东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申请登记表》、快递业务单、监控录像及截图、被害人的谅解书等书证、物证;被害人江1的陈述;证人奚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江2的供述等证据印证,并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江2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被告人江2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家属帮助其退赔了赃款,得到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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