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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5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辩护人周韧捷、陈文杰,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男,1985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辩护人钟楠,上海东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9]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朱某犯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朱某及各自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朱某于2019年02月11日23时41分许,酒后在本市静安区延平路新闸路路口,因琐事与出租车司机被害人邱某某发生纠纷并推搡,后王某某无故踢打驾车途径该处的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EYXXXX的荣威牌小轿车。随后,被告人王某某、朱某又共同对下车理论的被害人刘某某进行推搡、殴打,王某某还将刘某某头部撞击在途经此处的牌号为沪B0XXXX的大众牌小轿车引擎盖上,驾驶该车的被害人章某某下车理论时,亦遭到被告人朱某的推搡及殴打。
  嗣后,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民警陈某等人到现场处置。期间,被告人朱某对陈某进行推搡,被告人王某某则抱住陈某阻止其正常执法。二人的行为造成20余名群众围观,延平路新闸路路口双向车道堵塞达5分钟以上。
  经认定,上述两辆小型轿车损失共计人民币2,871元。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颈部外伤,未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某、朱某被当场抓获归案,到案后,两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朱某的家属分别赔偿了邱某某、刘某某、章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朱某及各自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邱某某、刘某某、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路面监控,执法记录仪录像,行车记录仪录像,证人陈某、干某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办案说明,被告人王某某、朱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朱某共同随意殴打他人,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又阻碍人民警察正常执行职务,造成群众围观及交通阻塞,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和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名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朱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案发后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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