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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4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湖北省。
  辩护人朱建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1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报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朱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月,在上海献血兼职交流QQ群内发布买卖身份证件信息。同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依照事先约定,在本市闵行区北翟路1550弄网鱼网咖门口,以每张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3张居民身份证出售给何某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别,上述3张居民身份证均属合格证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中亦予以供认。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QQ群及QQ聊天记录截图、相关照片等书证、物证;证人何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鉴别书》;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向他人出售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被告人黄某某已着手实施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赃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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