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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29号 (2)
  辩护人黎耿,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4,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湖南省,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邵文杰,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8〕8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王1、文某某、张某、陈某某、李某3、董某某、梁某某、曹某某、李某2犯诈骗罪;被告人阳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告人黄某2、李某4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金某3、金某2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及辩护人龚德宏、被告人王1及辩护人李君静、被告人文某某在及辩护人阳洁兰、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黄荟荟、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方玲、被告人李某3及辩护人张敏、被告人董某某及辩护人王轶俊、被告人梁某某及辩护人刘扬、被告人李某2及辩护人姜唯、被告人曹某某及辩护人周飞、被告人阳某某及辩护人刘惠、被告人黄某2及辩护人王争、被告人金某3及辩护人周庆、被告人金某2及辩护人黎耿、被告人李某4及辩护人邵文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案发,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上海来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盈公司”)名义招聘相关人员,以使用伪造的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法人身份证件等方式,安排来盈公司员工实施骗领一证通用数字证书及向税务局骗领发票等一系列违法行为。2017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文某某、王1、张某、陈某某相继入职来盈公司,后根据潘某某、李某1(另案处理)等人的安排实施领取一证通用数字证书、至上海各区税务局领取发票等行为,至2017年11月,唐某某、文某某、王1、张某、陈某某及李某1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000余份。期间,上述人员在获悉用于领取发票的营业执照系假执照等异常情况后,仍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经查,至案发唐某某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50份;文某某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50份;王1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00份;张某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0份;陈某某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00份。
  被告人李某3系上海财友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相关业务负责人,对外从事税控盘代理销售工作,其于2017年8月至9月期间,向潘某某等人提供全新税控盘及废旧税控盘,为潘某某等人实施骗领发票等违法行为提供帮助,并于2017年12月协助潘某某等人骗领到多家企业的一证通用数字证书,期间,其还向潘某某等人表示其会通过税务局相关人员在企业升级、核税等方面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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