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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29号 (3)
  被告人李某2、曹某某经由他人安排,为潘某某、许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至上海多区税务局骗领发票。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李某2至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等多家税务局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75份。2017年9月至11月期间,曹某某至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00份。
  2017年至案发,金某1伙同于某某、黄某1(均另案处理)寻找公司信息并伪造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件、公司印章,用以冒领一证通用数字证书及向税务局骗领发票等。期间,上述人员通过被告人梁某某等人至税务局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梁某某于2017年8月至11月期间至税务局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00份。
  被告人董某某在金某1、于某某、黄某1实施骗领一证通用数字证书、骗领发票的过程中,参与骗领一证通用数字证书行为,并陪同于某某、黄某1至网吧帮助寻找可冒用信息的目标公司,帮助应对税务局窗口质疑等,为上述人员实施违法行为提供帮助。
  被告人李某4从上家王某2(另案处理)处接收制假信息并伪造相关证件。经查,王某2接受金某1等人委托,制作假营业执照、身份证、印章等,其在接受上述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制假委托后,再交由被告人李某4、谢远兵(另案处理)等人制假。其中,交李某4制作假身份证一张、假行驶证一张、假房产证一本、假户口本三本,另公安机关在李某4手机和电脑中查获驾驶证照片三张、毕业证照片一张、身份证照片一张,李某4供述上述材料系他人让其制作假证之用。
  被告人阳某某于2017年11月左右伙同金浩兵、甘陈磊(均另案处理)共谋冒用企业名义骗领一证通用数字证书及发票以牟利,后阳某某在网上查询相关企业以确定可冒用的目标企业,并向金浩兵提供行动资金人民币1000元,后金浩兵通过他人伪造了六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及法人身份证件并伙同甘陈磊使用上述伪造的虚假材料骗领一证通用数字证书。
  被告人黄某2于2017年10月至11月起,为金浩兵提供用于伪造营业执照的二维码数十个,后金浩兵将部分二维码用于自行伪造虚假营业执照,及提供给金某1等人伪造营业执照,以作骗领一证通用数字证书及骗领发票之用。
  被告人金某2、金某3伙同黄某1计划通过伪造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件冒领发票牟利,后三人于2017年11月共同至本市松江区一网吧内,筛选出四家公司信息后,由黄某1将公司信息发送给制假人员,金某2、金某3出资支付制假费用,伪造了上述四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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