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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29号 (4)
  2018年1月9日,民警至本市浦东新区三林永泰路将张某抓获归案,至本市美安路215弄罗安苑11栋604室将陈某某抓获归案,至本市松江区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将金某2抓获归案,至本市嘉定区马陆镇丰登路1028弄九州公寓5号楼5609室将梁某某抓获归案,至本市宝山区南大路XXX弄XXX号XXX室将李某4抓获归案,至本市浦东新区连波路XXX弄XXX号将李某2抓获归案,至本市王家厍路XXX弄XXX号XXX室将金某3抓获归案,至本市嘉定区黄渡镇联群村XXX号XXX室将阳某某抓获归案,至本市松江区佘山镇外青松公路8228弄将董某某抓获归案,至安庆市宜秀区西湖绿洲城三期S5栋2单元304室将黄某2抓获归案,至耀华路XXX弄XXX号XXX室将李某3抓获归案。2018年3月21日,民警至本市嘉定区江桥镇鹤霞路XXX弄XXX号XXX室将文某某抓获归案。2018年3月22日,民警至本市嘉定区江桥镇嘉涌路XXX弄XXX号XXX室将唐某某抓获归案。2018年4月1日,民警在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南村将曹某某抓获归案。2018年5月12日,民警在本市上海南站站台将王1抓获归案。到案后,上述被告人均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各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基本无异议。各辩护人均提请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行为、作用、地位及相关认罪悔罪表现,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被告人唐某某、王1、文某某、张某、陈某某、李某3、董某某、梁某某、曹某某、李某2诈骗;被告人阳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印章、伪造身份证件;被告人黄某2、李某4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被告人金某3、金某2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身份证件的犯罪事实与检察机关的指控的一致。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上海市各税务局出具的发票领购材料、监控录像截图、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相关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同案犯潘某某、李某1、许某某、金某1、于某某、黄某1、郭某等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1、文某某、张某、陈某某、唐某某、曹某某、李某2、梁某某等人骗领发票等相关事实。
  2、同案犯金某1、于某某、黄某1、王某2等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相关发票领购材料、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王某2交由被告人李某4等人制假、被告人李某3为潘某某等人实施骗领一证通用数字证书及骗领发票行为提供帮助、被告人董某某为金某1等人骗领一证通用数字证书及骗领发票行为提供帮助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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