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6刑初29号 (5)
  3、同案犯金浩兵、甘陈磊、金某1、于某某等人的供述、查获的相关企业信息、二维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阳某某查询企业信息及向金浩兵提供资金、黄某2向金浩兵提供二维码等相关情况。
  4、同案犯黄某1的供述、公安机关调取的上网记录、聊天记录截图、身份证鉴定材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金某2、金某3伪造营业执照、身份证件的相关情况。
  5、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各被告人对基本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6、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归案情况说明、本院的相关缴款凭证等材料,证实15名被告人于2018年1月至5月分别被抓获的事实及被告人唐某某、王1、文某某、陈某某、张某、梁某某、李某4在本院审理期间分别退缴非法所得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本庭查证属实,且来源合法,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王1伙同他人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被告人文某某、张某、陈某某、李某3、董某某、梁某某、曹某某、李某2伙同他人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印章、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应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2、李某4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3、金某2伙同他人伪造国机关证件、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应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指控各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
  被告人唐某某、王1、文某某、张某、陈某某、李某3、董某某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王1、文某某、张某、陈某某、李某3、董某某、梁某某、李某2、曹某某、李某4、阳某某、黄某2、金某3、金某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在量刑时,在充分考虑被告人在犯罪中各自的地位、作用、危害后果及到案后的认罪态度等情节的基础上,对控辩双方提出的对各名被告人分别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及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