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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29号 (6)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王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文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李某3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九、被告人李某2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一、被告人阳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缓刑考验期限一日,即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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