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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13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
  辩护人朱守侠,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二部刑诉[2018]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朱守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以帮助上海市奉贤区报恩寺寻租山林地为由,用伪造的与宁波市四明职业高级中学的山地租赁协议骗取上海市奉贤区报恩寺住持智某的信任,并通过虚增山地面积和租赁金额的方法,骗取上海市奉贤区报恩寺租金共计人民币678900元,并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智某、王甲、王某乙、王某丙、黄某某、蒋某某、项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分别与宁波市四明职业高级中学、上海市奉贤区报恩寺签订的山地租赁协议、被告人杨某某伪造的山地租赁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宁波市四明职业高级中学与宁波臻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被告人杨某某出具给上海市奉贤区报恩寺的承诺书,被告人杨某某农业银行卡交易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车辆买卖协议,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对被告人杨某某以合同诈骗罪予以惩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有异议,辩称其从四明职业高级中学租赁的山地为687亩,虽收到报恩寺的钱款,但系其应得的报酬,未实施合同诈骗犯罪行为;辩护人认为本案系民事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杨某某以帮助上海市奉贤区报恩寺寻租山林地为由,用伪造的与宁波市四明职业高级中学的山地租赁协议骗取报恩寺住持智某的信任,并通过虚增山地面积和租赁金额的方法,骗取报恩寺租金共计人民币678900元,并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智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其让被告人杨某某找了第一块地,用来救助流浪动物,当时支付了7万元租金,后面发现这块地没法开发。2017年10月2日,杨某某又给其介绍了另一块地,在宁波市四明农业大学地块。10月17日,杨某某带着他和四明职业高中的山地租赁合同到奉贤区报恩寺内和其签订合同,内容就是报恩寺向杨某某租赁687亩土地,租赁年限是35年,共计支付各项费用888900元,合同中的亩数与杨某某拿来的和四明职业高中的租赁合同亩数相同。后报恩寺于2017年10月19日将80万元转入杨某某农业银行账户,其次之前2017年6月14日至15日,杨某某收取了其7万元租赁的土地款,2017年1月19日报恩寺余额宝转账给杨某某提供的账户8900元,2017年12月16日转给杨某某1万元,共计人民币888900元。2017年10月2日,杨某某还带着其、王甲、吴育虎还有一个上海朋友一起去看了那块地,当时杨某某说那块地有687亩。后其通过宁波四明职业高中得知这块土地只有150亩,才知道被骗了。2018年4月1日,杨某某到报恩寺来,他承认这个事情是欺骗,希望能给他个机会不要让他坐牢,并将他的1部保时捷浙BXXXXX放在其这里,并承诺会在2018年5月1日将所有款项合计118万元退还寺庙,当时其、王甲、蒋某某、吴育虎都在场。2018年4月底,报恩寺以宁波臻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和宁波四明职业高级中学补签了一份新的土地租赁协议,落款日期是2018年3月1日,租赁费用是21万元,土地是150亩,租赁年限35年,这个钱是杨某某支付的,但是剩下的钱杨某某一直未支付。2018年7月29日,其发现杨某某早就已经把这辆车子抵押出去了。其成立过一家宁波报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当时其与杨某某、王甲、蒋某某四个人本来打算开发这块地成立的,法人就是杨某某,都是杨某某操办的,其他人就签字,上面约定的股份就是杨某某、王甲各10%,其20%,蒋某某60%,这家公司成立之后没有经营过任何生意,银行账户都没开,税务、公章都没有弄,是当时杨某某提起说开这个公司,说政府会有补贴什么。其转账给杨某某的钱是很多善心人资助,其是以报恩寺的名义做这个项目,现在损失了这么多善心人资助的钱,也没有办法实现当时的项目,现在其压力很大,也没有办法面对给其资助的人,也没有得到杨某某任何经济上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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