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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1380号 (2)
  2、证人王甲的证言证实,其关于和智某、吴育虎、被告人杨某某去实地看林地、杨某某收取智某80余万元租赁费用、后因事情败露书写承诺书的经过与智某陈述所反映的内容基本一致。
  3、证人王某丙(宁波四明职业高中校长)的证言证实,其学校与被告人杨某某在2017年10月23日签订了林地租赁协议,约定杨某某租赁其学校150亩山林地,租金18万元,年限30年。2018年3月份左右,上海来了一个人说是杨某某的上家,之后就发现杨某某给他们的亩数不对,是687亩。后来其学校就与上海的一家宁波臻福农业公司直接签订了租赁合同,共21万元租金(期限35年),都是杨某某支付的,和杨某某签订的合同也作废了。现在这个地搁置着,杨某某把地上的房屋拆了,没有去相关部门办理手续。证人黄某某的证言亦证实了上述内容。
  4、证人王某乙(宁波四明职业高中管山人)的证言证实,其和被告人杨某某认识十几年了,之前承包茶山认识的。2017年9月时,杨某某找到其说要租一块山林地,其就带杨某某去学校,当时通过学校核实,确认杨某某要租的山林地在150亩左右,其与杨某某本人也核实过。
  5、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关于公司开立情况与智某的陈述所反映的内容基本一致,其同时称2018年4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因为伪造合同被揭穿,在报恩寺写了一份承诺书,但是后来杨某某也没能解决这个事情。
  6、证人项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宁波市鄞州风暴二手车公司的股东兼财务。2017年10月20日,有一名叫杨某某的宁波籍男子,在其店内购买了1辆保时捷卡宴车,价格是58.98万元,当天他先支付了4万元的定金,后又支付了34万元,还有50元刷卡手续费,都是支付到其民生银行卡内。大概在10月23日,他又支付了2150元的保养费及24180元的保险,剩余的20万元左右就通过贷款,之后他就把车开走了。杨某某当时通过宁波宏信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贷款21万元买这辆车,后于2018年2月17日将车辆贷款结清,在2018年8月17日之前是抵押给该公司的,之后是否抵押就不清楚了;车辆买卖协议证实,2017年10月20日,杨某某在宁波鄞州风暴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购买保时捷卡宴1辆,车辆成交价人民币58.98万元。当日,杨某某分两次转到该公司负责人项某某账户人民币340050元、40000元。当月23日,杨某某分两次向项某某账户转入人民币24180元、2150元。
  7、被告人杨某某书写的承诺书证实,2018年4月1日,杨某某书写承诺书一份,证明人蒋某某、吴育虎、王甲,承诺书内容如下:(1)四明职业高中租给杨某某的山林687亩转让到上海市奉贤区报恩寺;(2)杨某某负责地块的通电、通路,所有项目5月1日前完成。(3)杨某某把浙BXXXXX保时捷车辆停在报恩寺作为诚意;(4)以上事情完成后,车子交还杨某某;(5)如果承诺无法完成,杨某某自愿解除合同,原价退还所有款项人民币1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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