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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6刑初22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暂住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沈凯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安宁,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8〕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18日、11月19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沈凯捷、安宁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准予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申请二次,并报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所控制的上海翔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毅公司”)与被害单位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由翔毅公司向绿地公司承建的三林基地2﹟地块A5-4、A6-1街坊(以下简称“三林工地”)提供钢材。经审计,在上述合同履行期间,翔毅公司向三林工地销售钢材累计金额为人民币4,923.34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绿地公司及三林工地的实际承包人朱某1通过多种形式向翔毅公司及张某某支付钢材款共计5,779.26余万元。
  2015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上海市闵行区一家咖啡店内,强迫朱某1签署了一张内容为绿地公司尚欠翔毅公司1,432.65余万元钢材款的对账单,落款时间为“2013年10月30日”。同月28日,张某某隐瞒真相,虚构绿地公司拖欠钢材款的事实,持上述对账单等材料,以翔毅公司名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绿地公司支付拖欠的钢材款1,432.65余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80.39余万元。2016年9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翔毅公司的诉讼请求;翔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绿地公司支付翔毅公司货款753.1余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判决因故尚未执行。
  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证人朱某1、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出示了相关钢材购销合同、销售清单、发票、支票、支票申请领用单、记账单、民事诉状及附件、民事判决书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破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已着手实施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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