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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6刑初227号 (3)
  2017年2月13日,绿地公司工作人员宋某某至上海市公安局报案,称翔毅公司对绿地公司提起虚假诉讼。同年2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以张某某涉嫌犯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同年3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供述曾收到朱某1大量钱款,但辩称其中仅有3,400余万元系三林工地钢材款,其余为朱某1归还的个人借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翔毅贸易有限公司钢材购销合同证明:2010年4月6日,翔毅公司和绿地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翔毅公司向绿地公司承建的三林工地提供钢材,收货人为裘某某,绿地公司向翔毅公司支付钢材款。
  2、钢材送货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翔毅公司向三林工地供应钢材价值合计50,639,761.84元。
  3、签收记录记账单,支票申请领用单,支票复印件,财务转账凭证,银行流水,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张某某在朱某1处多次领取钱款,并在支票申请领用单和记账单上签名。支票申请领用单上记载有打印形成的“支票用途”字样和手写形成的“钢材款”字样。签收记录记账单上关键信息为日期、支付方式、金额、签名四部分。张某某领取的钱款根据来源和去向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朱某1凭翔毅公司发票从绿地公司获取钱款后再转交给翔毅公司。第二类是朱某1凭木材、挖土、人工费等其他公司开具的发票从绿地公司获取钱款后,转入张某某控制的上海玺煜物资经营部。第三类是朱某1将其个人资金,转入张某某控制的上海玺煜物资经营部。其中第一类付款方式中绿地公司共支付34,828,199.52元,张某某以钢材款名义签收33,828,199.52元。通过第二类、第三类支付方式,张某某个人控制的上海玺煜物资经营部另收到朱某1支付的各种款项共计2,000余万元。
  4、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明:绿地公司中标三林工地后通过内部转包方式将三林工地交由朱某1承建。三林工地施工费用由朱某1向绿地公司申请。宋某某对朱某1的用款申请进行形式审批后,绿地公司将相关钱款以支票或者转账形式交付给朱某1。朱某1找来张某某供应三林工地的全部钢材,后由绿地公司与张某某控制的翔毅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朱某1和张某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钱款往来密切。绿地公司调查发现朱某1曾在三林工地建设期间,凭木材、挖土、砂石、石块、人工费等虚假发票从绿地公司获得大量钱款。在民事诉讼一审阶段,朱某1告知绿地公司其曾以其他形式向被告人张某某支付钱款,但绿地公司未向法院反映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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