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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6刑初1497号 (3)
  一、被告人孙某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罗 宏
审 判 员 杨 坤
人民陪审员 慎 颖
书 记 员 陈 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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