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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5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9月20日出生,东乡族,户籍在甘肃省。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至本市黄浦区徐家汇路XXX号日月光中心B2层“老香斋”店铺内,窃得该店收银机内人民币(下同)1300余元。
  同年3月8日5时2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至杨浦区翔殷路XXX号合生汇B2层“快乐柠檬”店铺内,窃得该店收银机内800余元等。
  3月13日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至杨浦区翔殷路XXX号合生汇B2层,先后在“鸡排超人”店铺内窃得500元,在“如意果”店铺内窃得约600元,在“串行天下”店铺内窃得约450元,在“肉肉鸡排”店铺内窃得1580元,又至“星蓉小馆”店铺内窃得被害人张某某的价值500元的小米牌红米NOTE4X32+3G手机1部后逃逸。
  3月14日,民警在杨浦区邯郸路XXX号“柯森网咖”内抓获被告人马某某,并从马处查获2591.8元及前述被窃小米牌手机。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窃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梁某、毛某某、远某、黄某某、左某某、崔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截图,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案发地点、被窃手机照片,上海市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赵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环岛治安派出所、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打浦桥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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