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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24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8年3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西平县。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26日、27日、28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至本区曹路镇顾曹路XXX号由被害人贾某某经营的XX生鲜超市,先后三次窃得店内鸡蛋、牙膏、散装面条等物。
  2019年3月16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至本区曹路镇顾曹路XXX号早XX生鲜超市,先后三次窃得店内包装面条、散装零食、香皂、散装黑木耳、毛巾一条、食用盐等物。
  2019年3月17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至本区曹路镇顾曹路XXX号早XX生鲜超市,欲盗窃店内商品时被当场抓获,后民警在其住处缴获部分赃物,价值人民币40余元。
  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缴获的部分赃物并已依法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笔录,监控录像及说明,称重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相关照片,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材料,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经追缴,对被告人董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扣押的赃物应当发还被害人(已发还);其余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后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被告人董某某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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