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5刑初2120号 (2)
被告人孙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21年9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俊
审 判 员 白艳利
人民陪审员 陆佩珍
书 记 员 周琴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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