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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6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女,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
  辩护人张献忠,山东君诚仁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三部刑诉〔2019〕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姚某通过手机微信向被害人石某敏虚构双十二补货、货物被骗需资金周转等事实,并提供写有虚假公民身份号码的借条,骗得石在本市杨浦区市光三村XXX号XXX室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人民币4万余元后失联。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姚某在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被警方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随身携带的涉案苹果牌手机1部被查扣。
  该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被告人姚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辩护人张献忠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姚某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石某敏,扣押的涉案手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广明
书 记 员 姜立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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