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0刑初6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满族,户籍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8日,被告人赵某租赁本市杨浦区双阳路XXX号XXX楼,后伙同李某某、张某、邱某某(均已判刑)在该处开设“缘某会所”从事容留、介绍卖淫活动,李某某、张某在微信群中为该会所发布卖淫招嫖信息,邱某某在该会所从事收取嫖资、记账等并将部分嫖资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赵某。2018年1月9日17时15分许,民警至上述地点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卖淫女贾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王某1及嫖客季某某、王某2、张某某、李某某,并同时抓获李某某、张某、邱某某,营业款人民币1000元等被一并查获。
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赵某在江苏省昆山市被民警抓获,对上述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贾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王某1、季某某、王某2、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谢某某、杨某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现场的照片,支付宝转账截图,房屋租赁协议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同案犯李某某、张某、邱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赵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被告人赵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在律师吴琪珑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赵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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