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6刑初8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
辩护人阮红斌,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2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辩护人阮红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被告人周某某在“闲鱼”APP上以人民币480元的价格出售二手硬盘。在交易过程中,其与买家商定加价人民币100元拷贝“少儿不宜”视频。同年2月23日,周某某将上述硬盘装满淫秽视频快递至上海市灵石路XXX号(经查,灵石路XXX号为空号,725号为彭浦镇派出所)。公安机关收到硬盘后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视频文件中的536个属于淫秽视频文件。
2019年3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友谊西路XXX号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某、张某的证言,“闲鱼”APP聊天记录、销售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及淫秽文件目录,顺丰速运查询单,公安机关《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缓刑。对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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