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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1刑初6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柳某某,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湖北省宜昌市。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一部刑诉〔2019〕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柳某某于2019年2月20日左右,在自己的苹果牌移动电话机上安装了“会员宝秒到版”软件,其可通过扫描他人微信或支付宝的付款码,将他人与之绑定的银行卡内的钱款转账至柳绑定于该软件的工商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内。
  2019年2月24日16时许,柳某某在本市南京东路XXX号泰康食品公司门口,趁被害人毕某某购买月饼不备之机,在毕身边偷扫其微信付款码,将毕建设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内的人民币980元转入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内。
  2019年2月25日18时许,柳某某在本市南京东路XXX号沈大成食品店门口,趁被害人朱某某购买糕点不备之机,在朱身边偷扫其微信付款码,将朱交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内的人民币980元转入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内。
  2019年2月25日18时40分许,柳某某在本市南京东路XXX号沈大成食品店门口,趁被害人王某某购买青团不备之机,在王身边偷扫其微信付款码,将王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内的人民币980元转入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内。
  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19年3月13日11时许,本本市顾戴路XXX弄XXX号XXX室将被告人柳某某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已向三名被害人退赔了全部钱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柳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柳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柳某某在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两千元,可宣告缓刑。
  被告人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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