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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5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1,男,1989年8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暂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5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暂住本区亭林镇朱行市。
  被告人杨某2,男,1989年1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暂住本区亭林镇红光村XXX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2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1、李某某、杨某2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1、李某某、杨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2月7日21时28分许,被告人杨某1与郑某某(另处)在本区亭林镇恒顺路XXX号星越KTV二楼走道内,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并互殴,双方追打至杨某1包厢外时,杨某1被郑某某打倒在地,经人劝阻后又发生互殴,后杨某1伙同李某某、杨某2殴打郑某某,郑某某伙同赵某某(另处)殴打杨某1。双方被劝开后,被告人杨某1又与郑某某在一楼大厅相遇,杨某1拳打郑某某脸部。至KTV门外后,被告人杨某1又殴打胡某某。经鉴定,郑某某、杨某1的伤势分别构成轻伤、轻微伤。
  案发后,杨某1与郑某某已达成调解协议书。
  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杨某1、李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至派出所投案;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杨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证人郑某某、赵某某、胡某某、管某某、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某1与郑某某签署的调解协议书,上海耸屹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杨某1伤情鉴定意见的补充说明,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监控视频、视听资料说明书、案发经过、侦破经过、情况说明及调取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被告人的历次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杨某1、李某某、杨某2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罪名以及证据均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1、李某某、杨某2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杨某1、李某某、杨某2判处拘役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对杨某1、李某某可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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