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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4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男,1969年4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奉贤区,住本市奉贤区。
  辩护人赵永明,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某某,女,1977年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区石化街道东礁四村,住本区石化街道。
  辩护人沈君泉,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倪某某,男,1974年2月4日生,汉族,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住本区卫六路XXX号。
  辩护人卢君,浙江靖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6年12月6日生,汉族,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住浙江省平湖市。
  辩护人朱锋,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12月16日生,汉族,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住浙江省平湖市。
  辩护人王创建,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二部刑诉〔2019〕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陆某某、倪某某、肖某某、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陆某某、倪某某、肖某某、王某某及辩护人赵永明、沈君泉、卢君、朱锋、王创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潘某、陆某某利用在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储运部担任司磅员的职务便利,经事先约定,在被告人肖某某、倪某某、王某某及王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槽罐车到公司装运沥青过磅时,采用故意少称重的方式窃取沥青并售卖分赃。具体情况如下:
  被告人潘某、肖某某合谋窃取沥青共计100余吨,总价人民币38万余元。
  被告人潘某、王某某合谋窃取沥青共计242余吨,总价人民币90万余元。
  被告人陆某某、倪某某合谋窃取沥青共计92余吨,总价人民币31万余元。
  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合谋窃取沥青共计81余吨,总价人民币32万余元。
  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潘某、陆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肖某某、倪某某、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肖某某、倪某某、王某某分别向被害单位退赔人民币205,000元、386,293元、214,362元、323,6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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