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6刑初438号 (3)
一、被告人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
二、被告人倪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
三、被告人陆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四、被告人肖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五、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陆某某、肖某某、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被告人陆某某、肖某某、王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在案退缴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潘某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 磊
审 判 员 陈德锋
人民陪审员 杨晓东
书 记 员 王珠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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