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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13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梅某某,男,199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宣城市。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2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梅某某于2019年5月11日15时许,至本区丰皓路XXX弄XXX号XXX室接收被害人原某寄送的快递件,接收完毕后,梅某某再次返回上址强行闯入室内,关闭房门,在被害人原某呼救时,强行捂住原某的嘴,欲对原某实施控制时被原某咬手并持刀反抗,被告人梅某某被迫离开。
  被告人梅某某于5月11日接到大场派出所民警电话后至派出所配合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原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手机截图、短信聊天记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公安内网信息,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妨碍他人的居住与生活安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梅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名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梅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 金
书 记 员 钱丹凤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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