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3刑初1224号 (2)
一、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19年9月6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马某退赔被害人黄某某、高某某、唐某某、冯某某、赵某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董 果
书 记 员 钱丹凤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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