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3刑初1217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决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退赔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董 果
书 记 员 钱丹凤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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