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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11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化名:王开),男,1981年12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暂住本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胡亮,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2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暂住本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汪伟敏,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2年9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
  辩护人王艳,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申某某,男,1996年8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暂住本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夏朝霞,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二部刑诉(2019)8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申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起,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申某某等人在本市浦东新区汇豪路XXX号上海宏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申某某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他人推荐“吉福斯外汇交易平台”,以虚构交易盈利截图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开户、入金,并进行黄金白银、外汇期货等高杠杆交易,被告人陈某某负责公司全部财务、资金进出等。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通过引导被害人交易等方式,致被害人交易亏损,骗取被害人投资款,其中被害人冯某某、韦某某、刘某损失人民币24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申某某于2018年8月27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某某、韦某某、刘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提供的微信记录截图、平台交易截图、银行账户明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反馈上海宏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相关情况的函》、上海宏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档案机读材料、微信截图、对账记录、业务员的提成表、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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